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对有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维护和修缮。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