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所辖地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