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负责保护对象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二)及时修缮有损毁危险的保护对象;

(三)接受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文物、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