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负责保护对象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二)及时修缮有损毁危险的保护对象;(三)接受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文物、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四)其他应当履行的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