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其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所有权属于单位或者个人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三)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四)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均不明确的,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与使用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约定为由免除本条例规定的保护责任。
法律、法规对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及其保护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