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保护对象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危害、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

(二)发现保护对象受到损坏或者需要修缮的,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三)保持保护范围内环境的整洁、美观;

(四)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