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进行检查与评估,检查与评估情况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保护对象的状况,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维护修缮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维护修缮计划应当在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