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研究、名家讲座、市民公开课、出版书籍、媒体宣传、展览等,普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知识。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围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与传承,将本地历史文化知识列入在校学生课外教育内容,开展公益讲座、学生社会实践等活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有关教育。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