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