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下,可以成立相关市场主体,具体参与保护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