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合理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整理、挖掘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开发具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艺术产品;支持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等开展文化创意、文化研究、文化体验、休闲旅游等活动,开展符合保护规划的文化展览、手工业等传统特色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