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发布保护对象合理利用的有关信息和指引,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或者参与合理利用提供对接平台。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