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合理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相适应,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实现保护与利用相协调。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