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收集、挖掘、整理保护名录中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建立档案,并持续补充完善,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纳入全市大数据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