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界标、保护标志、标识。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