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环境要素等保护。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