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和完善有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前款规定的基础设施的,由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专项措施,经专家评审后发文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