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和完善有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

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前款规定的基础设施的,由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专项措施,经专家评审后发文公布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