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下列范围内土地出让前,出让方应当提请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勘查、考古工作:

(一)地下文物埋藏区内;

(二)地下文物埋藏区外占地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可能涉及地下文物的区域。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历史遗存、文物或者文物遗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保护现场。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