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控制街区周边的景观环境建设,保持街区原有的空间格局与尺度,不得改变街巷肌理。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