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贯通历史城区内部河道以及内部河道与外围水系,保护历史城区的骨干水系,合理恢复重要历史河道,不得占用、围圈、填埋、堵截水体、水面。实行河道日常保洁,定期开展河道清淤,保持河道活水畅流,改善河道水质。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