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贯通历史城区内部河道以及内部河道与外围水系,保护历史城区的骨干水系,合理恢复重要历史河道,不得占用、围圈、填埋、堵截水体、水面。

实行河道日常保洁,定期开展河道清淤,保持河道活水畅流,改善河道水质。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