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建设行为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已有架空线路应当逐步埋入地下;(二)新建建设项目实行雨污分流;(三)广场、人行道、传统街巷的地面铺装采用传统风貌的建筑材料。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