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环境要素等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