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名录第十五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对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普查。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有价值的保护对象,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并经专家论证后,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保护名录。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