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对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普查。

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有价值的保护对象,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并经专家论证后,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保护名录。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