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条有效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示保护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