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评估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文明指数测评、文明行为促进情况社会调查等工作,测评、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