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招募文明行为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城市创建督查、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