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现象,针对城市、农村的特点,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并及时提出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