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古淮河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古淮河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古淮河保护工作,可以制定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自觉保护古淮河。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