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古淮河全面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负责组织古淮河的治理、管理、保护等工作,协调、督促解决古淮河保护中的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淮河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