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古淮河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查处,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对在古淮河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