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淮河保护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将古淮河保护规划、建设、利用、水质状况、突发水污染事件等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