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淮河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古淮河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民政、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古淮河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