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淮河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古淮河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淮河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古淮河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污染防治、生态搬迁补偿等事项。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