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码头货物装卸造成水体污染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