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二)取土、采砂、开挖窖井的,由水行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造坟墓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或者平毁,处以每个(坟)墓穴五千元的罚款;
(四)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关闭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由渔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