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古淮河保护区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有关单位及个人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