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