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与开发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古淮河的跨河桥梁和道路等交通设施,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