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与开发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古淮河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河道水域和堤防安全要求。建设项目的选址、建筑的布局、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古淮河生态环境相协调,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