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与开发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政策,鼓励植树造林、优化树种、建设湿地,提高古淮河沿线植被覆盖率。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