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与开发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河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持河面清洁、河坡整洁、河道畅通;应当定期检查古淮河河道淤积和水土保持情况,制定并实施综合整治方案。综合整治应当优先采用生态修复技术,提高自净能力。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