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河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持河面清洁、河坡整洁、河道畅通;应当定期检查古淮河河道淤积和水土保持情况,制定并实施综合整治方案。综合整治应当优先采用生态修复技术,提高自净能力。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