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在古淮河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排放或者倾倒工业废渣、放射性固体废物、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及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或者废弃物;
(四)堆放、存储、填埋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五)取土、采砂、开挖窖井、建造坟墓;
(六)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七)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八)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