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洪泽区、清江浦区、淮阴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淮河上游清水通道维护区管理工作,做好区域内的河道码头、船舶修造厂、货场、种植养殖、坟墓和住家船等清理、整治工作。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