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古淮河取水,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填写水资源论证表,取得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