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古淮河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

(二)从事渔业捕捞;

(三)停靠船舶、排筏;

(四)从事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

(五)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