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古淮河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二)从事渔业捕捞;(三)停靠船舶、排筏;(四)从事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五)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