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古淮河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二)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或者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

(三)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

(四)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