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古淮河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的与供水设施及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已建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区)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关闭或者搬迁。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