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古淮河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水体水质监测体系和监测数据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