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淮河河道管理、水量监测和调配、水土保持和水源工程建设。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